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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贷款程序
  1、贷款申请。考生持村(或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的家庭困难证明,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考生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读学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县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统一之的贷款申请报表。
  2、贷款审查及合同签定。县(市)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借款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我州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我州;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审查合格后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定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借款学生)一份,共同借款人一份,乙方(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一份,丙方(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一份。
  3、贷款金额。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4、合同回执。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盖章,并由学校将盖章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市资助管理中心。县市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学生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报州资助管理中心,州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资助管理中心,省管理中心再统一报送开发银行省分行审批。
  5、贷款审批。开发银行省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汇总后,交省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管理中心将其下发给州资助管理中心,县资助管理中心转交代理经办银行(或机构)备案。
  6、贷款发放。开发银行省分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省资助管理中心设立在开发银行省分行的专户。省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各县市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再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帐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帐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帐户。
  五、工作计划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为助学贷款工作作顺利的开展,切实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助学贷款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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