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以贯彻《
劳动合同法》为契机,以非公有制企业、国有重组改制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推动各类用人单位普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检查督导制度,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以非国有企业为重点,着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继续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加强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中职工安置方案的事前指导、事中审核和事后监督,实现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及规则,完善三方协调机制的职能和运作方式,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加大劳动标准推行力度。
(2)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发挥各种调控手段的综合效应,建立完善调控有力、规范有序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继续推进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转变,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继续发布工资指导线,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机制。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改进和完善以岗位工资为方向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职工个人收入与所在岗位、劳动贡献紧密联系以及与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逐步接轨的新机制。在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完善企业职工持股、技术入股、专利产品入股办法。完善企业工资法规体系,加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惩处力度,建立健全防范和治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3)全面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坚持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构筑企业内部调解、区域性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调解体系。加快劳动仲裁实体化建设步伐,成立市和区县劳动仲裁院,逐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增强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能力。打造“阳光仲裁”品牌,完善案件合议制度、仲裁员管理、案件通报、案例评析、工作考评、内部监督纠错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内、外监督机制,规范办案、依法办案、科学办案,努力实现公正、公平、公开,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探索监察工作向街道、乡镇延伸的做法,加快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兼职监督员、协管员“三支队伍”建设。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机制,建立劳动保障维权预警机制、工资监控机制和维权应急机制,加大对恶意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劳动报酬、超时强迫加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规范劳动监察员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设立执法监督台,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继续推行和完善调查案件、立案处理、处理通知书送达分离制度,落实错案追究制度,预防错案的发生。
(5)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以贯彻实施国务院新《
信访条例》为契机,以推进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为基本途径,全面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建设。遵循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信访长效稳定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