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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抓好我市电煤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四、对依法进行技改、整合、新建的煤矿,要按照《开采方案设计》要求的进度进行基本建设,不得擅自拖延工期。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所出的工程煤,按《煤炭法》有关规定,严禁对外销售;煤矿储煤场存放的工程煤必须报请区(县、市)政府煤炭局批准方能处置。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各区(县、市)务必协调好上述四种煤炭生产企业与发电企业电煤购销合同的签订并督促严格执行。对仍未与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的煤炭生产企业,其所在区(县、市)务必督促其于2008年8月31日前与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半年以上)购销合同。

  六、市经贸委、市煤炭局严格监控发电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计划量,凡是未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电煤购销合同签订任务和依据合同保质保量完成进度的区(县、市),市经贸委将会同贵阳供电局对其进行计划供电。

  七、各区(县、市)要设卡严控煤炭外流出市,进一步加强对出市公路路口和铁路货运站场口的煤炭外运监控,严格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验票、征收工作,查缺补漏。贵阳市地税局、国税局要加大对贵阳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外销煤炭价调基金的稽查、征收工作,确保煤炭价调基金应收尽收。

  八、根据《关于严格控制出台涨价项目的通知》(黔价〔2008〕13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煤炭价格的检查力度。市物价局联合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稽查组,对我市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并到各产煤区(县、市)验票点检查。

  九、根据《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黔价发电〔2008〕13号)精神,严格按照我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事项,执行市内煤炭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的最高限价规定及对流通环节实行差价率控制的规定。如发现价格上涨情况,市物价局将严厉采取相应手段和措施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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