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乡低保提标涉及副食品临时补贴及生活补助金的发放调整
城乡低保提标后,取消对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副食品临时补贴”,保留由中央财政补助的“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和“油电价格增涨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补贴。城市低保标准在未提标之前,2008年3-4季度的副食品临时补贴仍按原资金渠道筹集,发放至2008年12月。农村低保自提标当月,取消按月每人10元标准发放的副食品临时补贴。
五、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城乡低保资金比例的调整
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除上级承担的65%外,其余部分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分摊的比例为:云岩、南明、小河、乌当、白云、花溪六个区和金阳新区按3:7比例承担;清镇、修文、开阳和息烽一市三县按5:5的比例承担。提标后,不具备参保条件的集体企业职工发放生活费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部承担。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除上级承担的核定资金外,其余部分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分摊的比例为:云岩、南明、小河三个中心城区由本级财政承担;乌当、白云、花溪三个区和金阳新区按3:7的比例承担;清镇、修文、开阳和息烽一市三县按5:5的比例承担。
六、提高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根据省劳动厅2007年10月发布的贵阳市最低工资650元的标准:
1.将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从600元/月提高到650元/月,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2.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资金渠道和承担比例不变。市、区、街道(乡镇)使用的低保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本级财政承担;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仍由市、区、街道(乡镇)按4:3:3比例承担。
3.建立低保工作人员工资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低保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救助工作,需要一支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随着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增长,以贵阳市当年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建立低保工作人员工资自然增长机制。
七、各区、市、县应设置城乡低保管理中心,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根据林树森省长在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工作会议上强调的“乡镇要设立低保管理和受理机构,并明确专职的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有低保工作协管人员兼职开展低保工作。所需人员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可采取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等办法进行调节”的指示精神,各区、市、县在不新增编制、与原有乡镇管理机构进行整合的前提下,设置城乡低保工作管理中心并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各区、市、县要保证乡镇、村(居)委会配备必需的农低保工作人员,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城乡低保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