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8〕1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批示我省农村低保工作关键是要做到“应保尽保”的指示和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根据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低保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将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城乡低保标准

  为规范全市城乡低保标准,逐步提高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水平,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云岩、南明、小河三中心城区一个标准;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金阳新区一个标准;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和开阳县一个标准进行规范。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云岩、南明、小河三中心城区一个标准;白云区和金阳新区一个标准;乌当区、花溪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一个标准进行规范。

  二、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根据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民生问题提出的“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低保标准,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民生问题”的总体要求,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提高城市低保标准。云岩、南明、小河三个中心城区的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15元提高到240元;乌当、花溪、白云三个区和金阳新区的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80元、175元、200元和190元统一提高到220元;清镇、修文、息烽、开阳一市三县的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200元。城市低保标准提标时间从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三、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林树森省长在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把所有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但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85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的总体要求,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云岩、南明、小河三个中心城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从原来的1440元、1800元和1200元统一调整为1800元/年、人;白云区、金阳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从原来的1200元、960元统一调整为1500元/年、人;乌当、花溪二个区和清镇、修文、息烽、开阳一市三县的农村低保标准从原来的720元调整为840元/年、人。农村低保标准提标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