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5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县(市)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按规定邀请上级部门、卫生项目办、地勘、设计、施工、监理、环保、消防、质检等部门参加,对项目进行初验,各有关部门初验后必须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对初验提出的建设项目的质量等问题要限时进行整改,同时编制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上报州卫生项目办及发改部门、由发改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卫生项目办、财政、审计、纪检委、建设等部门进行验收。
四、资金筹措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和下达2008年第四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甘发改投资[2008]155号)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62个,其中县级医院3所,国债投资540万元,乡镇卫生院51所,其中国债投资1425万元,中国红十字会援建12个投资1287.5万元,建设村级卫生室,其中省级财政投资57万元建设9个,中国红十字会投资85万元,援建10个,一所社区服务中心省财政下拨25万元,发改渠道下拨25万元(国债)。
以上总共筹措资金3444.5万元,其中国债资金199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82万元,红十字会援助资金1372.5万元。
五、工作进度
8-9月各县医院及社区服务中心完成地勘、初步设计、进行项目评审,乡镇卫生院及村级卫生室全面开工建设。
10-11月县级综合医院及社区服务中心,主体工程完成60%,乡镇卫生院及村级卫生室完成建设任务。
12月卫生局项目办组织相关单位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对实事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估。
六、保障措施
1、由州卫生项目办与各县(市)政府和县卫生局积极配合,建立实事办理协作机制。
2、州卫生项目办协调发改、财政部门尽快下达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投资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县(市)发改、城建、土地资源等项目及建设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减免相关费用。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项目按照发改部门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县级综合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项目从初步设计审批开始。州卫生项目办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导。项目单位及时组织项目建设,项目单位要按月报送项目进度。需要征地的项目、土地因当地政府无偿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