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纳入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目标绩效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部门按比例折算成绩效考核得分,考核不合格的窗口单位该项目不得分。
第十八条 年度考评为“优秀”的窗口单位,年终目标绩效综合考核评先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九章 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各窗口单位在次年1月10日前对本单位各项考核目标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专项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次年1月31日前,专项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评定建议意见,提请市政务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报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次年2月底前公示考核结果后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奖,兑现考核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附件: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
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 青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副组长:钮力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李 颖(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李 琼(市政务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于惠志(市监察局副局长)
应建琴(市政府目标办主任)
黄 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袁跃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专职纪检监察员)
张 烈(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二、专项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李 琼(市政务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