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下列窗口单位,不参与“优秀”等次评选:
(一)零办件窗口单位;
(二)丙类(联络制)窗口单位;
(三)未与贵阳市人民政府签订《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窗口单位。
第十三条 评选方法
(一)优秀:按照“优秀”比例不超过窗口单位总数的20%的原则,确定年度“优秀”窗口名额12名(其中:甲类4名,乙类8名)。年度考评得分在95分以上且得分排在优秀名额以内(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的可推荐为年度“优秀”窗口单位;
(二)良好:按照“良好”比例不超过窗口单位总数的50%的原则,确定年度“良好”窗口名额33名。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且得分排在 “良好”名额以内(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的可推荐为年度“良好”窗口单位;
(三)合格:年度考评得分80分以上的窗口单位;
(四)不合格:年度考评得分7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窗口单位。
第七章 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 对考核合格以上的窗口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给以一定的考核奖励,具体奖项设置如下:
(一)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奖
发放对象:
1.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所有窗口单位(含联络制);
2.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含联络员);
发放条件:
1.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窗口单位;
2.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窗口工作人员;
3.在政务大厅工作半年以上并参与年度考核的窗口工作人员;
4.联络制窗口单位联络员。
(二)协作奖
发放对象及条件:对全力指导、支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协作单位发放。
(三)组织奖:对组织实施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单位发放。
第十五条 上述奖项的具体奖励标准由考核领导小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每年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市政务服务中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