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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下列窗口单位,不参与“优秀”等次评选:

  (一)零办件窗口单位;

  (二)丙类(联络制)窗口单位;

  (三)未与贵阳市人民政府签订《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窗口单位。

  第十三条 评选方法

  (一)优秀:按照“优秀”比例不超过窗口单位总数的20%的原则,确定年度“优秀”窗口名额12名(其中:甲类4名,乙类8名)。年度考评得分在95分以上且得分排在优秀名额以内(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的可推荐为年度“优秀”窗口单位;

  (二)良好:按照“良好”比例不超过窗口单位总数的50%的原则,确定年度“良好”窗口名额33名。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且得分排在 “良好”名额以内(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的可推荐为年度“良好”窗口单位;

  (三)合格:年度考评得分80分以上的窗口单位;

  (四)不合格:年度考评得分7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窗口单位。

第七章 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 对考核合格以上的窗口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给以一定的考核奖励,具体奖项设置如下:

  (一)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奖

  发放对象:

  1.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所有窗口单位(含联络制);

  2.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含联络员);

  发放条件:

  1.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窗口单位;

  2.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窗口工作人员;

  3.在政务大厅工作半年以上并参与年度考核的窗口工作人员;

  4.联络制窗口单位联络员。

  (二)协作奖

  发放对象及条件:对全力指导、支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协作单位发放。

  (三)组织奖:对组织实施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单位发放。

  第十五条 上述奖项的具体奖励标准由考核领导小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每年专项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市政务服务中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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