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被新闻媒体或有关监督单位暗访,作为负面典型的,每人次扣5分。
(二)大厅(含分厅)窗口单位电子监察年度绩效考核情况(15分)
基本分12分,大厅各窗口单位及分厅业务办理数据须全部录入市政务服务大厅电子监察系统,根据政务大厅电子监察系统对窗口单位的考核得分情况加分:
1.考核得分80分以上,排名为前10名的加3分,11-30名的加2分,30名以后的加1分;
2.考核得分80分以下或无事项录入政务大厅电子监察系统的窗口单位不加分。
(三)大厅窗口单位(含分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综合情况(15分)
窗口单位得分为本单位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得分的加权平均值,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得分按如下方式计:
1.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得15分;
2.年度考核为“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得12分;
3.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得10分;
4.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得0分;
5.联络制窗口单位窗口和各分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综合情况按窗口单位年终考核情况的加权平均值计分(联络制窗口单位和分厅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窗口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10日前提供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服务对象评议情况(含分厅)(15分)
1.大厅现场评议:大厅设置民意箱并直接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确属窗口责任的,每次扣0.5分;造成不良后果、恶劣影响的,扣3分,构成违规、违纪的,依纪律追究责任。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中心网站评议:中心网站设置网上评议及公众监督栏,接受群众的网上评议、监督、投诉,对被投诉有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经查实,每次扣5分;
3.回访服务对象评议:随机抽取服务对象代表,定期召开“大厅服务满意度回访座谈会”,广泛听取被回访服务对象的意见,对反映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况的,经查实,每次扣2分。
第九条 改革、创新工作等其他情况加分(20分)
(一)创新、改革工作方面(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窗口申请,考核组查证属实,给以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