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8〕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提出的《关于完善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科学合理的补偿实施办法;同时,要加强新农合资金的监管,坚持合理控制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简化救诊和补偿审批程序,落实一站式服务措施,方便农民办理,切实把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完善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
(福州市卫生局、福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闽财社〔2008〕16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闽卫基妇〔2008〕44号)文件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参合农民保障水平,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就完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基金分配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以大病统筹为原则,采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
基金主要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筹资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后,原则上按住院统筹基金80%、门诊统筹基金20%的比例设立。风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当年筹资总额10%的,按当年筹资总额分别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
风险基金应依照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通知》(闽财社〔2005〕27号)规定,按3%的比例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达到年筹资总额10%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
二、补偿方案实行“大统一、小调整”
县(市)区在综合分析上一年度新农合运行及其基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统筹基金总量、农民潜在医疗需求增长和医药费用上涨等因素,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通过科学测算,合理制定、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引导农民就近到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最大限度提高参合农民的补偿水平和受益面。统筹补偿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利民原则,实行“大统一、小调整”。
(一)住院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