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8年8月14日 川价函〔2008〕178号)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你院《关于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有关收费标准的请示》(校字〔2008〕3号)收悉。你院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根据《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经研究,现对你院学生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学费
1、文法财经类:8800元/年·生;
2、理工、外语类:9500元/年·生;
3、艺术类:13000元/年·生。
二、实行公寓管理住宿费
1、8人间:800元/年·生。
2、4人带卫生间:1200元/年·生。
三、上述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你院在最高限额内自行制定。你院除学费、住宿费以及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的收费外,严禁学校再以其它名目向学生加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