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为加快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7〕35号)和《关于鼓励支持各类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就业的优惠政策》(张政发〔2007〕85号)文件精神以及各项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类计划和项目,确保政策的延续性。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进村(社区)”和到企业服务选拔工作。组织部门要抓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团委要认真组织实施好
“西部志愿者计划”。 要特别重视和关心在基层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后续安置问题,把好事办好,积极营造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环境。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各县(区)、各部门要在认真落实政策的基础上,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市场条件,加强依法监督,规范就业行为,积极支持各类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各级人事部门要按规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三)加大面向毕业生招考公务员力度。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和公务员,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力度,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逐步提高在基层锻炼过的高校毕业生的选拔比例。基层公安、司法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党政人才队伍素质。
(四)加强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管理。认真执行事业单位接收录用高校毕业生一律考试招聘的规定。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各县(区)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特别要加大农村基层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服务单位招考毕业生的力度,为全市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五)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六)重点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减轻求职负担。各县(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毕业生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