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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七、医疗服务监管
  1、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坚持以县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巩固和完善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加强农村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设备配套、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建立纵向、横向业务合作机制。县区医院提供农村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一般疑难疾病诊治、基层转诊、急救等服务;乡镇卫生院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村卫生所提供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初级诊治、健康教育等服务。依法加强农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及设备准入管理。深化医疗机构内部改革,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和医疗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2、医药费用控制。严格执行诊疗服务和药品收费价格政策,完善住院医药费用一日清单制、药品和医疗收费公示制。推行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控制制度、同级医院辅助检查相互认可制度。在全市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推行单病种医药费控制、门诊和住院次均医药费控制、自费医药费控制制度。以市为单位,统一制定单病种医药费限价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年门诊次均医药费村级不超过20元,乡镇不超过50元,县区不超过100元;年住院次均医药费增长幅度控制在5%;目录内用药比例县级不得低于85%,乡镇不得低于90%,村级必须在目录范围内用药。目录外诊疗用药必须经患者同意并签字。落实市、县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跟标采购制度。村卫生所用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统一配送、统一药品零售价。
  3、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制度,严格定点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监督和考评。每季度进行定点医疗服务综合评估,对住院补助人次、次均住院医药费增长幅度超出上年同期平均水平5%的,予以书面警示;超出8%或弄虚作假、滥检查、乱收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超出10%或多次违规、患者满意率达不到80%、出入院诊断符合率达不到85%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行政、经济处罚细则,予以处罚。
  八、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进一步落实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规定,经办机构中医学、财经、计算机管理等专业人员配备必须达到80%以上。经办机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改善办公条件,完善合作医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九、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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