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张政发〔2008〕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张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张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统一补偿标准,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央和省上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农村医药卫生改革,改善农村医疗服务条件,巩固和完善全市新农合制度建设,保障全市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增强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原则
全市新农合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不断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以县区为单位,年参合农民占农业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
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加;坚持大病统筹为主,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坚持多方筹资,以收定支;坚持公开服务,民主监督;坚持长期宣传,加大农民组织引导。
三、筹资管理
1、参合对象及权利义务。凡具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享有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用、对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履行按规定交纳个人参合资金,遵守新农合有关规章制度的义务。
2、筹资标准。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民个人筹资和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构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交纳参合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民乐县农民人均参合资金标准2009年起提高到20元)。财政人均补助标准:中央40元、省级30元、市级4元、县区不低于6元(中央、省上补助政策有变化,随之调整)。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由县区民政部门资助参合。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增强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能力。
3、筹资程序。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新农合运行年度。农民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次年度参合资金,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办理参合手续,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农民自愿缴纳参合资金,乡镇政府组织收缴,以乡镇为单位存入县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划拨到县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