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住宅区(含旧城区改造)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与民政部门会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凡经规划管理部门与民政部门确定要设置社区并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区域,取得该区域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民政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同步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并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居民在500户以下的住宅区,按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500户(含500户)-1000户的住宅区,按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居民在1000户(含1000户)-2000户(含2000户)的住宅区,按用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2000户以上(不含2000户)-3000户(含3000户)的住宅区,按用地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45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3000户以上(不含3000户)-4000户(含4000户)的住宅区,按用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65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4000户以上(不含4000户)-5000户(含5000户)的住宅区,按用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5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配套建设;5000户居民以上的住宅区,其超出部分参照上述标准增加。
  (四)严格执行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住宅区,要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正在建设、尚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上述配套建设标准及时调整设计方案,采取改建、插建等方式无偿落实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2001年以来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已建成的住宅区,现有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作为永久性建筑,防止个人和单位侵占、挪用;没有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要调剂解决,但可以不达到上述配套标准。目前凡属租借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房的社区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租借单位要继续优先借予,免收租金,原则上不再收回。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原有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社区需自建或委托代建相关用房和设施时,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全部免除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消防费、办理产权的行政收费等相关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