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财非〔2008〕505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营政〔2008〕7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营口市及所属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实施建设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原为130元/平方米提高到136元/平方米。
三、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和《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