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前提。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税务登记管理与代开发票管理的密切关系,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但要将其纳入税收管理,按规定征税。纳税人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但不能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以临时取得收入的名义多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且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应督促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及时将其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二)合理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合理确定其税款征收方式。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符合查账征收标准的纳税人应督促其健全账制,实行查账征收;对未达到建账标准,或达到建账标准但未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应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三)严格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
1、严格代开发票程序和资料审核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过程中应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代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方可按规定程序代开发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 "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的规定,为加强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商业纳税人管理,今后,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商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除按总局、省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的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购货发票、货物购进时的运输发票、购进货物的购销合同等资料,提交此三种资料确有困难的,须提交两种以上资料税务机关方可代开发票,否则不予代开发票。
2、停止手工代开普通发票和手工开具税收完税凭证方式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478号)规定,代开普通发票时"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鉴于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代开发票有利于加强监控,目前各省辖市又均具备运用此系统代开发票条件,因此,自本文文到之日起自8月1日起,各单位均应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代开普通发票和相应的税收完税凭证,停止手工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