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5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74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3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3-5人的

可处以5000-8000元的罚款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5人以上的

可处以8000-10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3人以下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3-5人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5人以上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5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74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

发现1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2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可处以5000-8000元的罚款

发现3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可处以8000-10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

发现1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发现2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发现3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5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74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

发现1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2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可处以5000-8000元的罚款

发现3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可处以8000-10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

发现1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发现2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发现3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5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75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30-45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30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45-60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45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并可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60日以上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45日以上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并可处以800-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6

境 外 就 业 中 介 管 理 规 定

34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没有违法所得

具备其中任意一种行为1次的

责令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征求就业处意见后,由监察机构报请主管监察和就业的厅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具备其中任意一种行为2次的,或者同时具备其中2-3种行为的

处以5000-8000元的罚款

具备其中任意一种行为3次的,或者同时具备其中3种以上行为的

处以8000-10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6

境 外 就 业 中 介 管 理 规 定

34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有违法所得

具备其中任意一种行为1次的

责令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征求就业处意见后,由监察机构报请主管监察和就业的厅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并征求就业处意见后,由监察机构报请厅主管监察、法制、就业的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具备其中任意一种行为2次的,或者同时具备其中2-3种行为的

处以违法所得1-2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具备其中任意一种行为3次的,或者同时具备其中3种以上行为的

处以违法所得2-3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