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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5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67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发布虚假招聘广告1次的

责令改正;对当事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次的

并可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发布虚假招聘广告3次的

并可处以800-10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3人以下的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3-5人的

并可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5人以上的

并可处以800-10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在1000元以下的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在1000-2000元的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并可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在2000元以上的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并可处以800-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5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68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责令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3次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并可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3次以上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并可处以800-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5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71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或监督电话的

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的

并可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2次以上发现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并可处以800-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5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72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1个月以下的

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1-3个月以下的

并可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3个月以上的

并可处以800-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5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73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1-2个月内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2-3个月内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并可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达3个月以上的

并可处以800-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5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74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

发现1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2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可处以5000-8000元的罚款

发现3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可处以8000-10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

发现1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发现2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发现3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5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74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人数在3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人数在3-5人的

可处以5000-8000元的罚款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人数在5人以上的

可处以8000-10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人数在3人以下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人数在3-5人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人数在5人以上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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