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 辽 宁 省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 第
31
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者介绍、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介绍、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求职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者介绍、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人数在3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对求职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并按介绍、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 -3000元罚款
|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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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者介绍、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人数在5人以上的
| 并按介绍、招用人数处以每人4000 -5000元罚款
|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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