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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3

辽 宁 省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29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在1000-2000元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

违法所得在2000-3000元以下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3-4倍罚款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4-5下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3

辽 宁 省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29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出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10000-15000的罚款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在1000-2000元的

并处以15000-20000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000-3000元以下的

并处以20000-25000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并处以25000-30000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3

辽 宁 省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29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从事与职业介绍无关的活动和超越规定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情节轻微,并能改正

不予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000-2000元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000以上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3

辽 宁 省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29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在1000-2000元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2000-3000元以下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3

辽 宁 省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30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在1000-2000元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

违法所得在2000-3000元以下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3-4倍罚款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3

辽 宁 省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30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500元以下或扣留证件的

责令退还

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500元以下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500-1000元或扣留证件的

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500-800元罚款

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1000元以上或扣留证件的

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800-10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3

辽 宁 省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31

违反本条例规定,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者介绍、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介绍、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求职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者介绍、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人数在3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求职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按介绍、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 -3000元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者介绍、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人数在3-5人的

并按介绍、招用人数处以每人3000 -4000元罚款

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者介绍、招用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人数在5人以上的

并按介绍、招用人数处以每人4000 -5000元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4

辽 宁 省 促 进 就 业 规 定

40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一次性裁减员工200人以上或者超过员工总数10%以上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事前未向当地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备案;拒不接受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次性裁减员工200-250人,或者一次性裁减员工在员工总数10-15%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

责令备案。拒不接受的

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次性裁减员工250-300人,或者一次性裁减员工在员工总数15-20%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次性裁减员工300人以上,或者一次性裁减员工在员工总数20%以上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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