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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0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58

(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在1000-2000元的

并处骗取金额1-2倍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

并处骗取金额2-3倍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0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59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按每提供1人罚款2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并按每提供1人罚款2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并按收受金额2倍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1

辽 宁 省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规 定

16

违反本规定,拒绝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期改正的

不予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50-100人的

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处以800-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1

辽 宁 省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规 定

18

违反本规定,谎报、瞒报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而造成欠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足,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谎报、瞒报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占应缴费基数10%以下的

责令限期缴足,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

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谎报、瞒报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占应缴费基数10%-20%的

并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谎报、瞒报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占应缴费基数20%以上的

并处以800-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1

辽 宁 省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规 定

19

违反本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生育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冒领的生育费用,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法手段领取生育保险费用在500元以下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冒领的生育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非法手段领取生育保险费用500-800元的

并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以非法手段领取生育保险费用在800元以上的

并处以800-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2

就 业 促 进 法

64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依法予以关闭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关闭。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

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2000-5000元

并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以上的

并处40000-50000万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2

就 业 促 进 法

65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不予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责令改正。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并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所得2000-5000元

并处20000-4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并处40000-50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2

就 业 促 进 法

66

(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收取押金数额在5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退还

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收取押金数额在500-1000元的

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收取押金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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