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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6

劳 动 合 同 法

84

(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人数在3人以下的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责令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并以每人500元-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人数在3-5人的的

并以每人1000元-1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人数在5人以上的

并以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6

劳 动 合 同 法

92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害的责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予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节严重,受侵害人数在3人以下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每人1000-2000元标准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节严重,受侵害人数在3-5人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每人2000-4000元标准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节严重,受侵害人数在5人以上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每人4000-5000元标准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7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28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失业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在500元以下,并及时、主动退还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

不予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骗取失业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在500-1000元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罚款。

骗取失业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在1000-1500元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2倍罚款。

骗取失业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3倍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8

辽 宁 省 工 资 支 付 规 定

45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

(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

处500元-600元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30-50人的

处600元-800元罚款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

处800元-1000元罚款

工资制度在3个月以内未向劳动者公布的

处500元-600元罚款

工资制度在3-6个月内未向劳动者公布的

处600元-800元罚款

工资制度在6个月以上未向劳动者公布的

处800元-1000元罚款

超过1个月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处500元-600元罚款

超过2个月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处600元-800元罚款

超过3个月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处800元-10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8

辽 宁 省 工 资 支 付 规 定

45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工资的;

(四)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工资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元-600元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工资2次的

处600元-800元罚款

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工资3次的

处800元-1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

处500元-600元罚款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30-50人的

处600元-800元罚款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

处800元-10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9

招 用 技 术 工 种 从 业 人 员 规 定

11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招用人数在5人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招用人数在6-10人的

并处以300-500元罚款

违法招用人数在11-20人的

并处以500-800元罚款

违法招用人数在20人以上的

并处以800-10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0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58

(第一款)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10%以下

责令改正

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10%-20%

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2倍的罚款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总数20%以上

并处瞒报工资总额2-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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