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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92
条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害的责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不予罚款
|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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