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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 第
15
条
|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 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1次的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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