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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辽 宁 省 劳 动 监 察 条 例

20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按每侵害1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女职工、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女职工、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每侵害1名职工处以1000元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的

(四)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按每侵害1名职工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按每侵害1名职工处以2000-30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辽 宁 省 劳 动 监 察 条 例

20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接受询问,不据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阻挠劳动监察的,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并处以5000-8000元罚款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并处以8000-100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辽 宁 省 劳 动 监 察 条 例

21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招用人数以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不含本数)以下的

按招用人数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5人的

按招用人数以每人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5人(不含本数)以上的

按招用人数以每人5000元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3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第 23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期改正的

不予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2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1000-3000元罚款

在2-4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3000-5000元罚款

在4-6个月内以上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5000-8000元罚款

在6个月以上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8000-100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3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第 24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迟延3个月以下缴纳的

加收滞纳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10000元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迟延3-6个月缴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迟延6个月以上缴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4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12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三)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在2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或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3000元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2-4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或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5000元罚款

在4-6个月内以上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或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8000元罚款

在6个月以上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或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100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4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13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迟延缴纳3个月以下的

按日加收千分

之二的滞纳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迟延缴纳3-6个月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15000元的罚款

迟延缴纳6个月以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迟延缴纳3个月以下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迟延缴纳3-6个月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15000元的罚款

迟延缴纳6个月以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迟延缴纳3个月以下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迟延缴纳3-6个月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15000元的罚款

迟延缴纳6个月以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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