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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 第
12
条
|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三)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在2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或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3000元罚款
|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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