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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3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人数在3-5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人数在6-10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2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为每日1-2小时的

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3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2小时的

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5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7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10%以下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实际职工人数10%以下的;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改正。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

并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10-20%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实际职工人数10-20%的;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1000-2000元的

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2倍的罚款;

并处骗取金额1-2倍的罚款

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20%以上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实际职工人数20%以上的;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3倍的罚款;

并处骗取金额2-3倍的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8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职业鉴定机构超范围超规格鉴定,不使用国家题库标准试题;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职业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职业考核鉴定机构舞弊作假,滥发证书;

(三)职业培训机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职业培训机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并处以20000-40000元罚款

(一)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二)职业培训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三)职业培训机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职业考核鉴定机构私自复制、购售证书。

并处以40000-500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3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1次的

责令改正

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2次的

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3次的

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违法1次的

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违法2次的

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3次的

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1次的

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2次的

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3次的

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辽 宁 省 劳 动 监 察 条 例

20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按每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未满1小时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按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名劳动者5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1-2小时的

按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名劳动者50-8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2小时的

按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名劳动者80-1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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