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精神,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辽宁省领导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 第
23
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2人(含2人,本条下同)以下的
| 责令改正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3-5人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6-10人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10人(不含本数,本条下同)以上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 第
23
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3-5人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6-10人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 第
23
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的;
|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3-5人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6-10人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 第
23
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3-5人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6-10人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 第
23
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3-5人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6-10人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 第
23
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3-5人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6-10人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
条款
| 规定内容
|
1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 第
23
条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安排未成年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 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安排未成年工人数在3-5人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
安排未成年工人数在6-10人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
安排未成年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