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父母(岳父母)与成年已婚子女原则上分别作为家庭单元申请,不混合计算家庭人口数,但丧偶父母可以作为家庭成员一起计入保障人口数。
6、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7、已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数。
(二)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长沙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申请人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收入标准的认定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凭上年度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为准,未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后,社区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和对外公示确认的数据为准。
4、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的,凭低保证无须出具低收入证明。
九、其他
(一)家庭原有住房,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且暂时家庭无力解决住房问题的,经社区、街道证明属实,相关部门认定后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二)借住、寄住和搭建临时建筑的低收入家庭,按无房户对象给予保障。
十、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县(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8]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