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退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租赁补贴:
1、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2、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3、申请对象的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4、已享受了实物配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腾退廉租住房:
1、弄虚作假骗租被查实的;
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3、因家庭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
4、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6、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
7、损坏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腾退廉租住房措施
1、保障对象不再符合配租条件而不主动退出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下达《限期退房通知书》,申请家庭自接到《限期退房通知书》后,必须在3个月时间内腾退住房,限期内的租金按配租租金300%收取。超过3个月仍拒不腾退住房的,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同时追缴所欠缴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视、电话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并将情况记入保障对象的诚信档案。
2、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与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协议》,退出时要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租金核减:
1、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申请对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3、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对停止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责令其退出公房或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五)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后应停止廉租住房保障。
八、人口、住房、收入认定
(一)家庭人口的认定
1、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2、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3、户口在本市但不在本市工作或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4、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按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认定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