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月-10月为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各县(区)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清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20日、9月20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3、11月为总结阶段。各县(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的措施。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措施
1、责任落实要到位。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经委、环保、财政、监察、建设、安监、司法、工商、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环保专项行动的主要责任人,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实际细化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负责人。严格执行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制度,对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2、联合执法要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环保政策措施,共同推动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文件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落实限期治理、停产整改和挂牌督办的措施,保障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3、案件查处要到位。环保执法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敢于碰硬,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要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整治力度,不仅要在“查”上下工夫,更要在“处”上加大力度。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屡查屡犯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上限经济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排污企业真正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