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8〕960号)
各省辖市及有关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表中未列的定点生产的其它规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到我委申报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不能作为销售的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