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经请示上级交办(或转办)机关并获得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事项,受理机构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对被投诉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按以下规定作出处理:
(一)经调查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5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1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二)经调查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1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诫勉、下岗培训、2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三)经调查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五款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诫勉、2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岗培训、临时工作人员予以退回、3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四)年度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经查属有过错的投诉、或屡屡发生投诉、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下岗培训、临时工作人员予以退回、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五)工作人员经查实有本办法规定的过错行为并被追究责任的,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按过错责任人经济处罚的50%以内给予经济处罚;本部门屡屡发生投诉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取消本部门和个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经调查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且构成党政纪处分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属市局直接查办的,由市局直接处理或提出意见责成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市局转办的,由承办单位做出处理;市局领导批示并督办的,由承办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与市局协调后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