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连续超过三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协议的;
二、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税费,受偿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担保人继续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抵押值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的规定比例。组合贷款的抵押权人分别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
第二十八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对抵押物无权出售、出租、变更或馈赠。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期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抵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抵押期间借款人拥有使用权,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整的责任。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收执的抵押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有统一拆迁规划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或更换抵押物。
第三十二条 在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监督检查贷款的资金投向,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配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资金投向和抵押物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