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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
  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取以下规定及计算结果的最低值:
  一、按公积金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12×额度计算年限×40%+借款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基数×12×额度计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女60)的年限。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限额。
  第九条 贷款期限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性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个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不足部分可申请商业性贷款)的总称。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与规定比例计算后的贷款额度,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或协议、已支付的不低于总房款规定比例的收款收据或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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