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本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向维修单位提供车辆维修服务,并履行投标文件内的承诺及优惠服务。
(二)优先向维修单位提供车辆维修服务。
(三)必须保证车辆维修的质量,并保证维修的价格。
(四)诚实守信、不准提供虚假修理项目,杜绝虚开修理费发票。
(五)必须保管好所有维修单位的单据,并建立维修单位车辆管理档案,建立健全会计账簿,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六)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德宏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政府采购中心报送车辆维修数量、车辆修理费、售后服务等报表。
九、违约责任
(一)维修单位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给乙方修理费,如一时资金不落实需逾期须向修理厂说明原因,否则按欠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能按时按质将修理的车辆交付给维修单位的,修理厂须向维修单位说明原因,否则按此次维修单位修理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三)如因乙方提供的维修服务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维修单位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维修单位应以维修合格的接车单签字为准,视为本次修理的终结;如因维修单位管理、操作不善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严禁虚开维修发票,严禁向用车单位及管理人员、驾驶员送礼、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资格、经济处罚、三年内不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十、合同的终止
(一)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合同履约金不予退还。
A、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B、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的。
C、使用伪劣产品材料的。
D、弄虚作假增加费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拉拢维修单位的。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退还履约金。
(三)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约能力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