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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2008-2009年度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维修的补充通知


  三、维修价格

  乙方必须按不高于核定的价格收取修理费,并按照其投标文件承诺进行优惠,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修理费用。

  优惠比例为:

  (一)材料管理费进口汽车按15%提取,优惠不低于5%;材料管理费国产汽车按10%提取,优惠不低于5%。

  (二)车辆修理工时费按照不高于核定的价格收取,优惠不低于5%。

  四、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

  (一)乙方必须保证车辆的维修质量,必须保证所使用材料都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保证车辆返修率不得高于5%。

  (二)乙方必须保证车辆维修的里程和时间,即大修保证15000-20000公里或六个月;二级维修保证2500公里或一个月;小修保证2000公里或15天。

  (三)乙方必须严格管理公务用车修理制度,严禁使用单位维修车辆办事,试车必须指定专人专线进行。

  (四)乙方必须对维修单位的车辆进行全年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其他部分。

  (五)乙方必须履行其投标时的所有服务承诺。

  五、维修单位权利

  (一)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二)对所维修车辆的质量、价格、标准若有正当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修。

  (三)有权向德宏州财政局投诉,投诉电话:2104485、2121105。

  (四)有权享受乙方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其他优惠和服务。

  六、维修单位义务

  (一)各维修单位必须将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到招标定点维修企业处进行维修。

  (二)必须接受乙方符合质量、标准、价格的车辆维修。

  (三)必须按时支付修理费。

  (四)应妥善保管所有单据,随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七、乙方权利

  (一)有权要求维修单位按时结算车辆修理费。

  (二)有权拒绝维修单位提出除合同规定车辆维修中的服务承诺以外的要求。

  (三)有权向德宏州财政局投诉维修单位的违约行为。

  八、乙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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