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医疗机构储血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淄卫字[2008]106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
为加强血液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储血、用血行为,确保血液质量和用血安全,我局制定了《淄博市医疗机构储血点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局医政科联系。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淄博市医疗机构储血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规范临床储血、用血行为,确保血液质量和用血安全,根据卫生部《
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储血点是指由省卫生厅批准,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或独立设置的储血点。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临床用血供血服务范围、距离、用血医疗机构规模和数量,合理规划设置储血点。
第四条 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储血点日常监督管理,市中心血站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储血点职责:
(一)负责市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本辖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和急救用血的储存和供应。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储血点合理储存足够血液,储存血量不少于3天急救用血量。
(三)保证血液的储存安全。密切观察记录储血设施(冷链)运行状况及储存温度。
(四)认真做好血液的入库、核对、储存及发血工作。血液出入库记录完整并保存。
(五)负责辖区内临床用血技术指导。指导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负责对乡镇医院及辖区内临床用血中转服务,并对其进行输血指导,保证供血和用血需求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