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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组织方式和任务分工

  (一) 责成州发改委牵头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负责起草《大理州“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上报省发改委、州人民政府。

  (二) 州级各有关单位围绕《纲要》内容,对各自负责领域主要目标和任务开展中期评估,完成评估报告,主报州人民政府,抄送州发改委。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对各自负责编制的专项规划开展中期评估,完成评估报告抄送州发改委。评估中需要的数据请统计部门负责提供。

  (三) 各县市政府组织对本地区《纲要》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完成评估报告,主报州人民政府,抄送州发改委。

  五、评估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州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方案,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州发改委要切实抓好总体组织协调工作,解决好评估工作中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通力协作,确保中期评估任务圆满完成。

  (二)科学进行评估。在“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要突出重点,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实际数据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预计到2008年12月31日。

  (三)认真撰写报告。为达到中期评估预期目的,各县市、州级有关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撰写报告。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

  2、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3、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

  4、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

  (四)按时完成任务。请各县市、州级有关单位在9月10日前完成相关评估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州发改委。州发改委于10月10日前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报省发改委、州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报送评估报告的单位,由州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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