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来源的问题
各级政府、州级机关的普发文件,应当在抄送单位中增加同级档案馆、图书馆,并向档案馆、图书馆提供电子文档。档案馆、图书馆要主动加强与政府办公室的联系,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关于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的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人员、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将州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明确如下,请各县市参照执行:
(一)州级行政机关在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有关驻关单位,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明确要求和安排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开展工作,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具体安排的,应当按照大理州的安排部署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州级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在相应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监督,确保各自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下属单位需要单独网站平台的,由主管部门统一与州信息产业办联系。
(四)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把所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之中,统一部署安排。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需要单独网站平台的,由主管部门与州信息产业办联系。
四、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核实身份,对拟提供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按
《条例》的规定以中文提供。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文件时,要明确移交文件的密级,注明是否可向社会公开。同时,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审查为由拒不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