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正式实施近三个月,各县市和州级机关、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前期完成学习、培训、宣传、组织考试、网站平台搭建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领导,特别是州政府顺利实施了政府信息直通车制度,加强了对联络员的监督和测评,各项工作能够基本顺利开展。但是,从运行情况看,发展极不平衡,有的县和部门,仍然存在认识不足,行动迟缓,工作脱节,不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抓实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州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7号),现就我州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的问题
网站公开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之一,网站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州信息产业办、县市网管中心已经为州县市各单位搭建了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并明确了挂钩联系各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许多单位未引起足够重视,造成负责人、信息整理人员、信息更新人员之间工作衔接不足,有的甚至至今未添加一条信息。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协调好内部工作关系,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尽快在信息公开平台上添加信息。州信息产业办、县市网管中心要按照人员分工,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网站建设的监督和指导。
《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单独网站的单位,可以继续使用原网站公开信息,但应当在州信息产业办、县市网管中心提供的网站平台内建立一个链接,实现两个网站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