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编制本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检测研究实验操作规程、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程、实验室消毒规程、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规程、尖锐器具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紧急情况处理规程等。
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定期对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
第二十五条 生物安全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常规现场检测,在移动、检修和更换高效过滤器后也要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
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五章 实验室感染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必须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山东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指定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的专门部门或人员来负责实验室感染预防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等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