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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卫生厅成立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疾控处、医政处、法监处、应急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山东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其职责是:

  ㈠负责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㈡负责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生物样品运输的审批;
  ㈢负责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㈣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及情况汇总;
  ㈤负责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㈥负责组织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
  ㈦其它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卫生厅成立由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和实验室管理等专家组成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实验室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第七条 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实验室备案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 病原微生物管理

  第十条 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分类进行。

  第十一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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