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5号)要求,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州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全面清查本地区和本部门内各类职业资格活动的相关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情况。州内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清理规范。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
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对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
(二)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州级有关部门、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和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要立即停止。确需保留的,须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汇总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组织实施。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停止。
(三)要全面检查本县市、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