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大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业经2008年6月20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转变职能情况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设置机构。
(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取得收费许可证。
(四)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
(五)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六)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