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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沪经节[2008]464号)


各区(县)经委、工业集团公司、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制度,现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1390号),请各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实施工作。为进一步落实该项工作,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发改环资[2008]1390号)文件精神,本市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纳入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各重点用能企业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所属区(县)、工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工业集团公司将所属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初审、汇总后,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2、千家企业须在2008年9月底前,补报2006、200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其他重点用能单位须在2009年报送2008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同时,补报2006、200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各区(县)经委、工业集团公司要加大对本地区(单位)所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的监督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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