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幼儿园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所在地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的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否则不得上岗。炊事人员健康管理按《
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或副伤寒、艾滋病、梅毒、活动性肺炎、麻风)、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或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教、炊事工作。
3.幼儿园教职工人数与班级比应不低于3:1。
4.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课程教育方案、保教工作计划。
1.幼儿园应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2.幼儿园应按照就近入学的要求,招收所在地附近的外来农民务工人员同住的3至6岁学前子女,班额可在国家《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最多可放宽5人。招收3岁以下儿童入园,班额应按照《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规定执行,可适当放宽,最多可放宽5人。
3.幼儿园应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4.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上海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体弱儿童管理、营养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5.按照国家《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和《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的要求和幼儿的年龄特点,认真制订幼儿园教育计划,合理安排幼儿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教养质量。
6.幼儿园应以游戏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保证幼儿游戏的时间、空间、材料等条件。同时,应因地制宜地自制玩教具,提供多功能、可变性的材料丰富幼儿的生活。
7.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幼儿园应张贴有关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和制度,并保证严格执行。应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和幼儿餐具、用具、玩具等器具消毒工作。认真做好计划免疫、疾病防治及病儿隔离等工作。
幼儿入园必须到居住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妇幼保健所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儿童入托幼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免疫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幼园所手续。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档案。
9.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