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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区县教育部门可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或附近公办幼儿园承担本地区民办幼儿园教养工作的辅导任务。有3所以上民办幼儿园的区县教育部门可聘请身体健康,有学前教育经验的教师或退休人员为辅导老师,加强教养工作的巡回指导。

  (三)建立监管与退出机制

  区县教育、教育督导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幼儿园实施年检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其提高办学质量。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对在一定期限内依然不合格的,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停办的幼儿园应妥善安置在园幼儿,落实其继续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对办园成绩显著的民办幼儿园,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

  为了满足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入园需求,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规范招收以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举办者要求
  举办者应为国家行政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相应的经济实力;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上海市户籍的个人举办者,应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来沪务工资信证明,并能提供现居住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居留证明。
  联合举办招收以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签订有效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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