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设点布局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入街道乡镇调查了解当地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人数情况,与街道乡镇政府共同商议解决这些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措施。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街道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幼儿园布局情况和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人数,确认有无开设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幼儿园需要,并规划好幼儿园的设点布局。要从解决幼儿入园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角度,为农民工子女幼儿入园积极创造条件,可以采取包括挖掘现有幼儿园潜力、开设新的幼儿园、提供原有的空置校园舍举办幼儿园在内的各种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三、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工作
(一)规范设置与审批办法
就本市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幼儿园,其设置的基本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放宽,但在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按照国家《
幼儿园管理条例》与《
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基本要求,市教委特制订了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见附件),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区县民办三级幼儿园(下简称民办幼儿园)具体操作办法。中心城区原则上不设立专门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幼儿园,也不适用《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应对现有未经审批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幼儿园的办园情况进行排查,根据办学条件分别予以同意申报审批或整顿关闭等处置。未经申报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二)加强管理、指导与服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民办三级幼儿园教养工作的管理、指导与服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幼儿园实际,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与提高应纳入区县教育部门管理计划。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园长的任命或变更进行核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办园设备、设施与玩教具的配置上给予必要的支持。要严格对幼儿园管理费、伙食费的管理,民办幼儿园管理费标准应按成本确定,报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专款专用,对克扣与挪用幼儿伙食费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民办幼儿园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医疗保健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