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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1.落实教育部的规定,各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设立的“校外教学场所”向上海市教委申报备案的执行情况。

  2.高校内部建立“与校外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审批备案和监管”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校分管领导、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落实和工作责任等)。

  3.各高校全面梳理和督查目前已在校外设立的各类“校外教学场所”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依法规范其招生办学行为情况。

  (二)清理自查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在校内和校外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情况

  1.高校内部建立“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校分管领导、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落实和工作责任等)。

  2.普通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以招收外地生源为主要对象的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含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以网络教育名义招收或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等情况。

  3.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向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办学许可的实施情况,以及禁止社会办学机构“使用高校校名”进行办学的情况。

  (三)清理自查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以及招生行为的情况

  1.高校发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网上广告和招生宣传”,下同)向上海市教委申报和审核备案的执行情况。

  2.高校内部建立“发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广告宣传”制度的实施情况。(包括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编号存档等)

  3.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已发布的“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清晰度。

  4.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在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教学权和办学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个人(包括高校在校师生)或委托中介机构(包括雇用社会人员)代理招生”等方面的实施情况。

  (四)清理自查高校校舍资源和空置学生宿舍出租出借的情况

  1.高校内部建立“出租出借校舍资源和空置学生宿舍,供校外办学机构使用,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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