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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高校发布“在校内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招生广告,须经“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编号存档后,方可发布。

  4.建立健全高校“出租出借校舍资源和空置学生宿舍”的归口管理制度。

  高校对外出租出借校舍资源和空置学生宿舍,须由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切实承担监管职能。

  5.建立民办高校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登记备案及公布制度。

  依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民办高校必须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并于登记后7日内,将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报上海市教委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应在校内予以公布。

  (三)统筹规划,正确定位,科学合理地确定办学类型。

  1.普通高校要把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协调发展。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办学,主要面向在职人员开展业余形式的高中后和大学后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

  2.加大成人高等教育结构调整力度。成人高等教育要积极适应在职从业人员的需求,继续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从2008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停止招收成人脱产班,成人高等学校招收成人脱产班的规模要根据具体行业需求从严、合理确定。

  3.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是主要面向成人在职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修业年限应比同层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适当延长。

  三、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情况和本通知工作要求,近期迅速进行清理自查,全面梳理排查学校及所属机构(部门)或个人的违规办学行为,以及可能影响高校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排除隐患,化解矛盾,健全制度,规范办学,确保稳定。

  (一)清理自查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与校外机构合作办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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