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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2.高校要更加注重加强高校的社会责任。高校的成人高等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等社会服务,是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办学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在重视加强高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同时,切实承担和履行好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和责任,注重社会效益,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管理,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声誉,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二)理顺体制,健全制度,强化监管。

  1.建立完善本市高校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和办学点的审批、备案和监管制度。

  根据教育部关于“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的管理,严格函授站、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等的审批、备案和监管制度”的规定,各高校因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办学需要,在合作办学中设立的“校外教学场所”(含校区、教学点、网络高等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下同),须报上海市教委核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高校应建立健全“合作办学”归口管理和登记编号存档制度,加强对校外办学单位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各高校及所属机构与校外办学单位合作办学项目和《合作办学协议》,须经高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由“学校合作办学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登记和编号存档后实施。

  高校应依法加强对批准设立的“校外教学场所”的监管,及时处理和撤销出现违规办学的校区、教学点、网络高等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并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高校校内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制度。

  高校在校内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在高校校园内的“租赁校舍办学”和“以高校名义办学”。下同)一律由高校负责,由“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有一名校领导具体分管负责。

  高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在高校校园外与其他办学机构或单位的合作办学,下同),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由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属地审批和管理。凡以大学名义申请办学,须经过高校法人同意,并出具公函。

  3.建立和完善高校发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广告宣传。

  高校发布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网上广告和招生宣传”,下同)须报上海市教委审核并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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